中国化工情报信息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国化工情报信息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分支机构的科学设置、规范运行,发挥各分支机构在相关业务领域的积极作用,根据民政部、中央社工部有关规定及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支机构是协会根据开展工作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划分或会员组成特点设立的从事某方面业务领域活动的机构,是协会的组成部分、组织基础。
第三条 协会对分支机构领导和管理的原则是,积极引导分支机构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支持分支机构在促进本业务领域发展中做出更大贡献、发挥更大作用;指导分支机构健全组织、完善制度、规范运行,为分支机构健康发展、不断壮大提供有效平台和良好服务。
第四条 协会理事会根据章程规定和行业发展、工作需要,统筹规划并决定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其设立、变更和终止程序按照协会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分支机构应坚持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政策法规,按照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围绕协会整体工作目标和计划部署,结合自身业务特点、需求,确定工作计划,开展业务活动。不得开展与自身业务范围无关的活动。
第六条 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协会承担。分支机构不得另行制定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不得设立或变相设立办事机构即秘书处之外的二级分支机构。
第七条 分支机构一般称为“××分会”“××专业委员会”。其名称应规范使用全称,如“中国化工情报信息协会××分会”。前缀协会名称不可省略,但可简称为“中国化信协会”,如“中国化信协会××专委会”。分支机构应统一使用协会红蓝色三苯环会徽,除举办论坛活动使用的会标外,不得自行制定、使用其他分支机构标识。
第八条 协会的工作机构包括咨询委员会、监事会等,以及为开展团体标准编制、期刊发展论坛、化肥企业论坛等专项工作组建的常设或临时性工作委员会或组织委员会,不列入协会分支机构序列,不受本《管理办法》约束。
第二章 成 员
第九条 协会中的一部分会员自愿成为分支机构的成员。分支机构可推荐有关单位加入协会成为会员,并成为分支机构的成员。分支机构成员单位应是协会会员,享有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不经常参与分支机构活动的联系单位可不要求加入协会,成为协会会员。
第十条 协会会员可以分支机构成员身份参与一个或多个分支机构的工作;也可以一个分支机构成员身份为主,适当参与其他分支机构的工作。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成员应遵守协会章程和分支机构工作制度,享有相关权利,履行相关义务,积极参加协会和分支机构的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理事会是分支机构的领导机构;与协会理事会一致,任期5年;于协会换届前2个月进行换届改选。其理事应具有一定代表性,兼顾地区分布、企业类型、行业地位等。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等领导成员由分支机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候选人在选举前2个月报协会审批;选举完成后报协会备案。理事长、常务(或专职)副理事长、秘书长届中任免须报协会核准后提交分支机构理事会审批;其他兼职副理事长、副秘书长等届中任免由分支机构理事会审批后报协会备案。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实行集体领导和理事长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分支机构理事长会议行使集体领导职权。会议成员为分支机构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及下设办事机构负责人。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理事长会议负责研究、决定分支机构重要事项,包括:1.制定和修订分支机构内部工作制度;2.研究提出秘书长以上领导成员及下设机构负责人任免建议;3.研究提出分支机构的工作计划和总结报告;4.决定成员的吸收和处理;5.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理事长及其授权的常务副理事长的职责包括:1.接受协会的领导,贯彻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2.召集并主持分支机构理事长会议,报告工作情况,组织讨论并决定重要问题;3.执行分支机构理事长会议的决议,检查决议的落实情况;4.指导和监督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5.提名分支机构副理事长、秘书长及下设机构负责人人选;6.代表本分支机构签署有关重要文件;7.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可设立秘书处作为办事机构。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秘书处设在协会本部或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秘书长所在单位;其工作人员由协会委派或根据协会授权自行聘用。
第四章 管理和活动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应认真贯彻协会理事会的决议,接受协会指定分管领导和秘书处的领导和管理,与协会秘书处保持工作联系,支持协会秘书处的工作,完成其交办的任务。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开展的活动是协会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分支机构每年11月末向协会报送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每次重要会议、重大事项应事前请示、提供会议通知,协会视情况可派员参加;事后报送会刊材料以及供协会《会员通讯》刊载的宣传通稿。
第二十条 协会理事会在5年任期内两次(届中、届末)开展分支机构考核评比工作。考评优异的予以表彰,有缺陷或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可报请理事会审议后进行调整、暂停活动直至撤销。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考核评比的内容包括:1.遵守国家政策法规以及《石油和化工信息工作者自律公约》(2015年7月协会5届2次理事会议通过)的规定;2.遵守协会章程以及其他制度的规定;3.组织机构健全,工作运行规范;4.工作业绩、作用发挥良好。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以协会名义印发文件、函件(文号字头:中化信协发、中化信协函),应经协会秘书处核稿,由协会主要领导签发;以分支机构名义印发文件、函件(文号字头:中化信协×发、中化信协×函,具体规定附后),由分支机构领导签发,并抄送协会秘书处。分支机构公开或内部发行的刊物应送协会秘书处存档。
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铭牌由协会统一制作颁发,张挂于分支机构秘书处所在地。分支机构印章由协会统一制作、统一保管,严格用印登记制度,按要求填写和保存用印登记表。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的名称和权利、业务不得转租、转借。未经协会授权或批准,不得以协会名义开展活动,不得与其他民事主体开展合作活动,或对外签署经济和贸易协议。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 分支机构的活动经费来源包括:协会会员会费分成、协会活动补贴、委托工作经费拨款、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分支机构财务由协会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并收取一定的财务服务费。分支机构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制度,节约使用经费,合法经营创收;不得开设银行账户;其财务收支由分支机构指定理事长或常务副理事长签批。
第二十七条 分支机构有责任催缴成员即协会会员会费。其所缴会费须汇入协会账号,不得截留或另行收取会费。
第二十八条 由协会与分支机构共同举办的会议、活动,视双方的作用影响、工作分工协商分配会议活动收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其他未尽事宜以民政部、中央社会工作部有关法规制度和协会章程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化工情报信息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于2025年 月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实行。
附:分支机构文件文号字头规定
1.环保纸产业专业委员会:中化信协纸发、中化信协纸函
2.橡塑装备分会:中化信协装发、中化信协装函
3.精细化工分会:中化信协精发、中化信协精函
4.生物能源分会:中化信协能发、中化信协能函
5.期刊媒体分会:中化信协刊发、中化信协刊函
6.信息研究分会:中化信协研发、中化信协研函
7.教育院校分会:中化信协教发、中化信协教函